泉州追债公司: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法律法规     |      2025-05-17 15:56:31
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判断实际法律关系与名义上的“借贷”之间的区别,往往需要全面审视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达成“借款协议”的意思表示;资金周转的具体情况能否证实两者间的借贷关系合理性;以及收集并核实其他基础性法律关系的相关凭证等等。若付款行为源于诸如买卖、投资甚至赠与等非借贷性质的交易活动,或者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当事人已经明示不属于借贷范畴,那么这类情况很可能会被解读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仅是赋予其名称的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名为借贷实为合伙的认定有何规定

针对所涉及的名义借贷而实质为合伙人关系的认定,其关键之处主要集中于探寻并证明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表达出来的真实意愿以及实际履行行为的具体表现。若在表面上看起来仅仅是借贷关系,然而在资金运用、投资风险承担、利润分配等诸多环节却突显出化合伙关系的特性,那

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实质性的合伙关系。例如,当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企业运营管理、共同分担投资风险、共享盈利成果时,这样的情形无疑更加贴近合伙关系的本质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三、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没有借条可以吗

在特定情况下,借款行为背后可能隐藏其他法律关系,缺乏借据可能使问题复杂化。但可通过交易惯例、资金用途、通讯记录和证人证言等多方证据,构建证据链以揭示真相,准确判定实际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区分实际法律关系与名义借贷,需全面考量:借款意愿真实性、资金流转合理性及验证其他法律基础。若付款源自非借贷交易(如买卖、投资、赠与)或当事人明示非借贷,则此类“借贷”或仅为名义,实为其他法律关系。